省法制办卫生执法依据(行政许可类五十四项)

序号

许可项目

执法机构

执法权限

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卫生许可

卫生法制监督处(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

以药食两用物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以及婴幼儿食品的审批

卫生法制监督处
省厅卫生监督局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卫生法制监督处
省厅卫生监督局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

食品用产品的初审和审批

卫生法制监督处
省厅卫生监督局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

新资源食品初审

卫生法制监督处
省厅卫生监督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

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卫生法制监督处
省厅卫生监督局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7

碘盐加工卫生许可

卫生法制监督处(科)
省厅卫生监督局(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8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卫生法制监督处
省厅卫生监督局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9

医师资格认证

医政处(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0

医师执业注册

医政处(科)
中医处(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1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审核

医政处
中医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2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医政处(科)
中医处(科)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3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政处(科)
中医处(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4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政处(科)
中医处(科)

(一)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二)国家统一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15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

规划财务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16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基妇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7

外国医师在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医政处(科)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8

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的审批、注册登记

医政处(科)
中医处(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9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及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的资格认证

医政处(科)
中医处(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0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人教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1

护士执业许可

医政处(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2

护士职业注册

医政处(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卫生法制监督处

(一)卫生部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目前定为:
1、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由国务院审批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注册的建设项目;
2、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省卫生厅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目前定为:
1、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
2
、辐照加工\放射治疗\37GBq以上密封源、乙级以上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产生高毒危害化学物质、石棉尘和含4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的建设项目;
3、其他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

2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卫生法制监督处

(一)卫生部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目前定为:
1、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由国务院审批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注册的建设项目;
2、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省卫生厅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目前定为:
1、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
2
、辐照加工\放射治疗\37GBq以上密封源、乙级以上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产生高毒危害化学物质、石棉尘和含4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的建设项目;
3、其他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

25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卫生法制监督处

(一)卫生部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目前定为:
1、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由国务院审批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注册的建设项目;
2、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省卫生厅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目前定为:
1、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
2
、辐照加工\放射治疗\37GBq以上密封源、乙级以上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产生高毒危害化学物质、石棉尘和含4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的建设项目;
3、其他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

26

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卫生法制监督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7

职业病诊断人员资质认证

卫生法制监督处(科)

各市(州)卫生局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申请与初审工作,省厅卫生监督局负责受理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申请与初审工作

28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

卫生法制监督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9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卫生法制监督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0

放射诊疗工作许可

卫生法制监督处(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1

医疗机构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和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的审批

卫生法制监督处(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2

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审批

疾病控制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卫生法制监督处(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法制监督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5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审批

人教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6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疾病控制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7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医政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8

血浆供体健康审核

医政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9

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审批

医政处(科)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0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产品卫生许可

卫生法制监督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1

血站设置审批及执业注册登记

医政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2

血站设置分支机构的审批

医政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3

血站设置储血点的审批

医政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4

血站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核

医政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5

特殊血型血液以及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的血液调配的审批

医政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6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的初审

医政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7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执业登记

医政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8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的审批

医政处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9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助产技术服务、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

基层卫生妇幼处(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助产技术服务、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50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员资质认证

基层卫生妇幼处(科)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1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的资质认证

基层卫生妇幼处(科)

婚前医学检查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5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法制监督处(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3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卫生法制监督处(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4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初审

卫生法制监督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